试论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
王思斌
提要:面对发展中国社会工作的任务,应该对社会工作本土化和本土性社会工作进行必要讨论。从功能论角度看问题,我国的职业性助人活动应该属于社会工作。我国的社会工作是行政性、半专业化社会工作。与此相关的助人系统是由民间依据差序格局原则和由政府依据身份隶属原则实施的助人和互济体系。我们面临着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任务,即用国际社会工作的先进经验来补充、改造我国的社会工作(助人活动)。在本土化过程中,要善于发现两种社会工作的亲和性,注重我国的体制和文化特征,在实践中实现二者的优势互补。在社会工作本土化问题上助人效果是最重要的评价标准。
关键词:社会工作本土化 本土性社会工作 助人系统 体制与文化作者
一、概念的辨析
要讨论社会工作的本土化首先要解决一个基础性问题:产生于异文化之中的社会工作为什么要进入“本土”?它的必要性可在?然后我们会再问:在这种社会工作未进入“本土”之前,“本土”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是什么?其机制怎样?这“本土”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同要进入“本土”的社会工作的关系如何?只有搞清楚这些问题我们才可能从较深层次上去认识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过程。这样,我们就必须首先界定两个基本概念:社会工作本土化和本土性社会工作。
(一)社会工作本土化 本土化所反映的是一种变化和过程,它指的是外来的东西进入另一社会文化区域(“本土”)并适应后者的要求而生存和发挥作用的过程。本土化不但强调外来者对它所进入的社会文化区域的适应性变迁,而且特别强调后者的主体性,即它是站在后者的立场上来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的。社会工作本土化是产生于外国(或其他地区)的社会工作进入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变化的过程。一般是指社会工作较为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进入后发展国家或地区所发生的现象。这些经验可能是整体意义上的,也可能是局部和细节的。然而不管如何,这里都暗含着一种假设,即进入另一社会文化区域的社会工作在它发生和发挥作用的地方是成功的,是有经验可谈的,否则它就不大可能进入另一社会文化区域。
“本土”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又不易把握的概念。它不但有地理学的含义,指人们原本生活的地方,而且有社会及文化的含义,指浸润于那个地方的文化、社会制度。按照这种理解,本土化指的就应该是外来的东西进入某一社会文化区域,与原有的社会制度相配合,共同支持人们共同生活的过程。本土化对外来者来说是文化适应的过程,对“本土”来说则是文化选择、融合与接受的过程,它反映了两种行为模式、处理问题方式之间的互动。
既然本土与一定的区域相关,那么本土化也就有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在社会科学本土化的讨论中,学者们使用本地化、国家化、本土化、处境化等概念〔1〕。这些概念的含义是有不同的。本文使用本土化是看重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特征,其中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社会工作在中国的本土化是指产生于外部的社会工作模式进入中国(这是一套经济的、政治的、社会文化的制度体系),同其相互影响进而适应中国社会的需要而发挥功能的过程。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社会制度的异质性和文化的差异,舍此,我们就不必谈论本土化问题。
(二)本土性社会工作 本土性社会工作指的是对某种助人模式(包括理念、过程和方法)的判断和认定,即指那些土生土长的、发挥着有效的助人功能的制度化的行动过程。那些生长于本土的、与其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以及文化传统相适应的有效的、制度化的助人模式可称为本土性社会工作。在本土性社会工作的认定方面,本土性认定容易,对社会工作的实质性认定较困难。这不但是因为对于社会工作缺乏一个普遍公认的定义,而且因为各国各地区、各社会文化区域助人的理念、过程和方法也不尽相同。尽管在这里遇到许多困难,但笔者还是想使用本土性社会工作这一概念。因为在国际上通行的专业社会工作“进入”(影响)中国内地之前,内地也曾有一套有效地应付各种社会问题的制度化方法。
社会工作本土化与本土性社会工作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前者指外来的社会工作进入某一社会文化区域发生的适应性变化,后者则是原本存在的社会工作。二者是外来者与本地固有者的关系。社会工作本土化是外来的社会工作同本土性社会工作的互动过程,这一过程的特点和进程与二者之间的亲和性有关。在意识形态、工作模式、工作方法与技巧层面上二者的亲和程度决定着二者之间的共生或融合,也决定着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进程。
二、中国本土性社会工作的特点
(一)中国本土性社会工作的认定 笔者深知,使用“中国本土性社会工作”这一概念具有相当大的冒险性。这是因为,使用这一概念必须首先确定什么是社会工作,然后才能谈及本土性社会工作。然而事实上国际社会工作界对社会工作并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2〕。中国内地又有独特的社会工作表意结构,即政府部门和社会对社会工作有与国际社会工作界相联系又有明显不同的认定和解释〔3〕。
对中国本土性社会工作的认定与对社会工作本质的理解有关。对于社会工作历来有“过程”论、“技术”论和“功能”论等不同的界定方法。但对于社会工作的本质,社会工作者们大多持相同相近的看法,即它是一项助人的活动,是一种“助人自助”的活动。毫无疑问,助人是社会工作的最本质的特征,而科学方法和技巧、职业性或专业性与之相比是相对次要的要素。在这里,我们抱持了功能论或目的论的观点,即看重的是社会工作所要达致的目的———真正帮助人。当然,只看重社会工作的助人特征可能会有泛社会工作的嫌疑,即把形形色色的助人活动都视为社会工作。于是,似乎强调社会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训练也显得必要,社会工作界也越来越把是否受过专业训练作为区分是否社会工作者的标准。从社会工作发展的现代特征来看,对专业训练的强调是有其合理性的。但从社会工作的发展史的角度看,专业培训起初并不一定具备判定是非的意义。即我们很难说那些未受过专门训练而较长期从事助人活动的人并未做社会工作,而一旦接受专业培训就成为社会工作者,他们从事的才真正是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是一个专业,可以作两个方面的理解,即首先它是一种专门性的职业性助人活动,这一点可以把社会工作者的活动同零星的、随意的助人活动区别开来。另外,社会工作是一种学术训练方面专业化的助人活动,即社会工作者应该是受过专门训练的人,这一点可以把专业社会工作者同一般的助人者区别开来。我们知道,社会工作是一个专业的说法是80年前在西方出现的。这种说法反映了美国社会工作从前专业化(“职业性”)向专业社会工作的过渡。
既然我们不把专业培训作为是否社会工作的最本质的标准,而是把它当作判断是何种类型的社会工作的尺度,那么我们可以把在中国内地存在的职业性的助人活动称为社会工作。当然,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问题:那些非职业化但却是经常性的福利性的助人活动是否也应属于社会工作范畴呢?这就是说,在我们认定中国社会工作的时候,只能用与其国情、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标准去认定它,而不应该用西方的、专业社会工作已相当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工作标准去裁定它。
(二)中国社会工作(助人)系统的结构 1949年以后,中国内地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由于社会发展理念、经济发展战略及国际环境压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家采取了政府高度集中控制和管理的计划经济模式,并形成了城乡有别的二元经济和社会体制。与此相适应,在社会福利和助人体制方面,中国内地所通行的是由政府通过其部门解决其成员(工作人员)的重要的物质需求方面的困难,而由家庭或亲友满足日常生活的、精神慰藉方面的要求。
大致说来,中国内地的助人系统呈如下结构:
助人系统民间系统家庭与家族———自助性邻里与亲友———互助性差序格局政府系统工作单位———法定福利性政府部门———法定救助性身份隶属
这就是说,当人们遇有困难需要解决时,可能得到来自政府的或非政府的(民间的)帮助。来自政府的帮助主要指政府救助和通过其所属机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工作单位和生产组织)所提供的职工福利,其中又以由工作单位提供的福利为主。由于中国内地的民间机构不发达,民间的或非政府的帮助主要来自于家庭(家族)、邻里和亲友(应该说明的是,在我看来,家庭成员之间的照料和关心不应纳入助人的范畴,而只能算作自助,但是由于分类上的方便,本文暂且将其归入民间助人范畴)。家族之间、邻里、亲友之间的互相帮助一般表现于日常生活领域。另外,政府对公民的帮助是身份隶属性的,这主要是说,一个人所能得到的来自政府的帮助要依他的身份为条件,他有什么样的社会身份,就应该得到何种福利和帮助。一个人所得到的来自非政府的帮助受他所拥有的社会关系资源的影响。一个人的社会关系资源受两个因素制约:第一,他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及数量;第二,与他有某种关系的社会成员拥有的他所需要的东西的多少及其向他支付的可能性。这也就是说,一个人所能得到的政府及工作单位之外的帮助要看他的家人、亲友或邻居是否握有他所需要的“物品”,同时也要看对方是否愿意和客观上能否向他提供这种“物品”。
在计划体制下社会身份对一个社会成员获取福利(特别是重要的物质性福利)的途径有决定性影响。对于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人来说,他获取重要的物质性福利的优先次序是:工作单位———亲友———政府福利部门,而农村人的这一优先次序是:亲友———生产组织———政府。这种模式至今还相当程度地存在并发挥作用。应该进一步说明的是,求助和获得帮助是一系列复杂的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过程,它受到社会福利制度、文化及当事人生活经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优先次序模式只是从制度安排角度对城乡居民典型的助人模式的概括。
(三)中国社会工作的性质 如果我们可以认为由政府及工作单位实施的帮助有困难的社会成员解决其面临的生活的问题是社会工作,那么这种本土的社会工作又具有哪些基本性质呢?笔者曾经指出中国的社会工作是行政性、半专业化的社会工作〔4〕。 所谓行政性是指:第一,这种社会工作是被纳入行政框架之中的,即它对社会成员的帮助是按照行政系统进行的。有困难的人依照行政系统向他所属的上级提出要求,而作为政府代理人的工作单位则有责任去解决他们的困难。单位制作为中国城市的主体制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未就业者则通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在中国内地,街居制是支持城市运行的辅助体制〔5〕。第二,这种社会工作是由国家行政干部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的。有困难的人一般要写出要求解决困难的申请交于主管人员(他们是某种类型的干部),主管人员则根据国家政策或组织内的规定决定如何解决问题,或横向联络,或上报审批,主管人员同各行政部门打交道以图解决问题。第三,这种社会工作在其功能定位方面被纳入行政管理的范畴。
所谓半专业化是指:第一,在中国内地从事为民解难工作的主要是各级各类干部,他们没有受过国际上通行的社会工作知识、技巧的训练,但却受过本职工作训练。这种本职工作训练包括价值观念和工作方法,与一般的社会工作有相通之处。第二,由于这些为民解难的工作已成为干部的职业,因此,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他们也摸索出一大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特别是思想工作方法。
当然,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工作模式至今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应该说,虽然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空间在不断扩大,但是在行政及事业单位,在经济状况较好的企业和部门,主要由单位来解决其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的做法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这是因为:第一,一些重要的社会资源仍然控制在政府、单位手中,如住房、某些较好的就业机会、医疗服务等。当人们遇到此类问题时自然会求助于单位和政府。第二,由于现在仍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企事业单位并不想将自己单位人员的困难置之不理,以丧失人情。第三,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服务系统的不完善也使有困难的人向单位内部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第四,在社会急剧变化的背景下,政府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鼓励在单位内解决问题,避免将问题推向社会。这样,在单位有能力去解决其成员困难的情况下,行政性半专业化社会工作模式还比较普遍。当然这方面也有一些重要变化,如帮助职工解决问题的决定权集中于单位内部,干部同有困难职工之间的关系少了一些政治性,多了一些人情味,等等。
已经基本走向市场的企业(如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不景气的企业则不同。由于这些企业已按市场机制运行或无力承担职工福利的责任,所以当职工遇到困难时也不再向企业寻求帮助,而是通过市场和自然支持体系解决问题。
在中国内地,亲友之间的互助在解决人们的生活困难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成为行政性社会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和补充。由于中国内地缺乏非政府的福利服务机构,所以当人们不能从政府(或工作单位)获得帮助时就只能通过亲友解决问题。这种既无行政推动又无专业技巧的互助活动依靠相互之间的认同和共同体意识给有困难的人以极大的精神支持和实际帮助。
这种亲友互济系统的互济活动有如下特点:第一,助人者将所遇困难群体化,即将某一成员的困难视为群体的困难。依靠群体意识、群体荣誉感,动员群体的力量解决困难。第二,助人者将他人困难本位化,即群体成员将其它成员的困难视为自己的困难,并用推己及人的方法去理解问题、对待问题、认为自己对其它成员的困难的解决负有一定责任。第三,缓解问题的严重性。当某一成员遇有问题时,其他群体成员善于将问题轻松化,即不把问题看得如此严重以造成对当事人的过份的心理压力。第四,灵活地动员各种资源。
亲友互济系统以其群体力量的投入和灵活机动性在解决群体成员困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虽然不象专业社会工作那样思路、程序如此清晰,但在理念和技巧运用方面丝毫不逊于专业社会工作。
三、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任务与策略
(一)社会工作本土化的领域和任务 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服务与需要相配合。在社会工作本土化问题上这一原则仍然适用,即我们首先要考虑外部的社会工作进入某一社会文化区域的必要性,然后才能谈及它的适应性改变———本土化。
毫无疑问,当行政性半专业化社会工作和民间互助系统能够发挥作用并较好地回应社会需要时,引入专业社会工作的必要性是较小的。社会工作是合理配置资源并使其发挥效能的活动。它也是社会资源的耗费。当原有的、产生于本土的社会工作及助人系统仍然效能充分时,从异文化中引入哪怕是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因为引入新的社会工作模式可能会费用高而边际效益很小。
那么,应该如何去评价本土化社会工作的效能呢?制度理论认为,任何社会制度都是由人建构起来的,但是建构方式有不同。一些社会制度是人为设计并通过长期的推进而形成并发挥作用的。这种制度发挥效能不但需要强有力的推动,而且需要与之相应的经济、政治条件相配合。因此制度建设是一种制度体系的建构过程。与之不同